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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失业保险费返还企业
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通知
各申报企业:
在系统内提交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过程中,经系统自动校验裁员率高于要求的裁员率时,企业应在系统中提交减员信息,经系统再次校验合格的,按系统提示提交相应份数的证明材料。
一、证明材料包括:调出证明,入学证明,服兵役证明,劳动合同,职工辞职报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材料,企业之间隶属关系证明、工资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其中:
1.员工主动离职的,应提交员工本人签字的辞职报告、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的企业内部审批辞职流程文件(如有)。
2.集团内部调动的,应提交企业隶属关系证明、调出前一个月和调出后一个月的工资证明(含记账凭证、工资明细)、调出后劳动合同。
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其它原因减员的,应提交与之相应的证明材料。自然减员(含退休、死亡等)可不提供证明材料。
5.格式要求:所有文件均需提供pdf格式的扫描件,且各减员人员资料单列文件夹,最后将全部材料打包以压缩文件的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及附件名为“【补正材料】企业名称+失业保险费返还+减员原因”。
邮件正文中请注明企业经办联系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6.请于系统提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送材料至
邮箱:87799368@qq.com
二、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系统提交申请后,应上传《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核查和需要补证材料时按要求提交工资发放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上述内容一致。
三、企业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查看系统通知,按照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至相关邮箱。企业应主动配合核查,逾期或不配合核查视为主动放弃。
四、未被认定为企业的单位可提交企业资格申请,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上传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图片。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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