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前面的文章中详细讨论了新租赁准则下是怎么界定租赁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要是特定可辨认的资产,这是一个重点,比较难理解,可详见上一篇文章的解释,再一个是控制了特定可辨认资产的使用的权力,就是主导使用权并且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接下来的这篇文章我们就讨论一下新准则下承租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说具体的处理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租赁期的问题。
租赁的几项要素里面,除了资金,剩下的最重要的就是就是租赁期的问题了,这个在准则里也有明确,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当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当承租人有终止租赁选择权,但合理确定将不会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应当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一句话就是,承租人要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力合理预计承租期作为后面计量的基础。
好了,说完承租期的问题,我们来看看承租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不会列出具体的借贷方,只是说明相关的原理和原因。要讨论租赁的会计处理,其实就是讨论各种租赁要素变更的情形,具体的可以看下面这张表:
这张表模拟的是房屋租赁的情况,对于一般的企业而言,房屋租赁应该是主要发生的租赁行为了。从这张表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各项不同情况下,主要有三种会计处理:
(1)不处理,这种情况就是付款计划是不变的,这意味着租赁负债是不变的,面积或者期限有增加,增加的这部分我们可以当作一个全新的租赁来处理,原有的租赁依然按照原来的方式来核算。
(2)只重估,这种情况是付款计划有变,未来的现金流有变,租赁负债就要跟着变了,原来的租赁就需要重新评估,也就是重新评估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按重估值进行计量,同时还需要保证面积或者期限保持不变或者是增加,注意不能是减小。
(3)同时进行利得和重估的会计处理,这种情况是最复杂的一种情况,不管付款计划变或者是不变,只要面积或者是期限发生了减少,就需要计算利得或者是损失,然后重新评估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按照重估值进行计量。
你可能要问了,为什么面积或者期限增加的时候,不需要进行利得的会计处理,面积或者期限减少的时候就需要,这其实也很好理解,我们去买一项资产的时候是不产生利得的,利得是产生在我们处理这项资产的时候,面积或者期限减少类似于我们在处置这项资产,所以会有利得或者损失的发生。
按照租赁负债的计算方式,也就是所有租金现金流的折现值,如果期限不变,也就是折现率可以不变,当租赁面积减少时(假设单位面积付出的租金也是一样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可以同比例减少,但是当期限改变之后,折现率就要变了,租赁负债的计算方式就不能是按照减少的比例来进行了,但是大致的数据应该还是对得上的。
好了,上面就是各种情况下新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基本上就是上述的三种方式了,最后我们再来说一个概念,新准则下说到了一个叫可变租赁付款额,准则里是这样说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赁期开始日后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而非时间推移)而变动的款项,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包括与消费者价格指数挂钩的款项、与基准利率挂钩的款项和为反映市场租金费率变化而变动的款项等。
我们要判断可变租赁付款额是否纳入租赁负债计量,如果不纳入那就直接在发生的时候计入损益,这个会计处理就很简单了,那我们需要关注的就是可变租赁付款额是否纳入租赁负债的标准又是什么,我们可以从承租人的角度看,如果一项租赁付款是不可避免的,包含不确定性仅仅是这项负债到底是多少,而不是这项负债是否存在,那应该是要计入租赁负债的,比如根据通货膨胀指数或市场租金率而改变的租金,对于不是根据一项指数或价格确定的可变租赁付款不计入租赁负债,比如说超过多少里程之后要额外支付多少钱,从承租人角度看这些付款是可避免的。
我们知道从4月份就适用新的增值税税率了,我们实际收到的发票上的税额和原本估计的不一样,这部分差异,我们可以简单化处理,直接去调整可变租赁付款额(租赁费),也就是直接入损益了,因为税率变动的原因,我们不用去调整租赁负债。
上述即对新租赁准则的解读,从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再到新租赁准则,近两年来准则修订的密度明显增加,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要求也不在不断加大,作为一个财务从业人士,及时的学习当然是就非常必要了,这两篇文章也算是自己学习了新租赁准则之后的一个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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